法定經費

在台灣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實務中,「依法律義務支出」(或稱法定義務支出)在《預算法》第5條中被定義為「法定經費」,亦即「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之經費。

立法院在審查預算案時,不能刪除這些項目,因為「預算案不能牴觸現行法律(母法)」。如果立委在預算中將金額砍掉,將導致行政機關因缺乏預算而直接違反現行法律。若要減列這些經費,立法院必須先通過「修法」程序,降低法律規定的給付義務後,預算才能隨之調降。

以下為行政院主計總處與立法院歸納之5大類最核心的法定義務支出、具體項目、以及對應的法源依據條文內容:


一、國家債務之還本付息(維繫國家信用)

這是政府過去發行公債、借貸所產生的法定契約義務,涉及國家最高信用,絕對不能刪除:

  • 債務法定還本

    • 法源依據:《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
    • 條文內容:「中央及直轄市為調節財政,得於各該總預算及特別預算編列債務之償還。但中央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總額至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編列債務之償還…」
  • 債務付息及手續費

    • 法源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大宗物資進口借款條例》第6條
    • 條文內容:「本公債本息之償付,由財政部各按期次,將應付本息金額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列儲專戶,候期給付。」(此條文確定了政府必須按期提撥利息預算的剛性責任)。

二、社會保險補助與虧損彌補(維持社會安全網)

政府作為雇主、政策主辦者或最後責任承擔者,依法必須分攤的法定保費與補助,一旦刪除會直接導致各保險基金違法收支失衡:

  • 全民健康保險(政府法定補助比率)

    • 法源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6條第1項
    • 條文內容:「本保險每年度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審議,並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但本保險之政府每年度負擔總經費,不得低於每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六。」
  • 勞工保險(保費負擔與國家最後支付責任)

    • 法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與第69條
    • 條文內容:第15條明定各類勞工保險費「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十(或一定比例)」;第69條規定「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社會保險發展基金未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並由中央政府負責最後支付責任。」
  • 國民年金(政府保費負擔責任)

    • 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8條第1項
    • 條文內容:「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政府依下列比例負擔:…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直轄市政府負擔百分之二十。」

三、軍公教退休給付與撫卹(公法上人事法定責任)

政府與公務人員、軍人、教師在公法上有職務關係,其退休後的保障具有憲法層次的財產權與生存權性質:

  • 公務人員退休金與資遣給付

    • 法源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2條第1項
    • 條文內容:「各機關依本法應負擔之退撫給與及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撥補基金之款項,應列入各級政府年度預算。」
  • 軍人退休俸與贍養金

    • 法源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1條第1項
    • 條文內容:「軍官、士官依本法應負擔之退除給與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撥補基金之款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預算。」

四、法律明定之社會福利津貼(剛性福利支出)

法律已明確設立領取條件之津貼,政府有按期發放的法定義務: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老農津貼)

    • 法源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1項
    • 條文內容:「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發給福利津貼所需經費,在中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法源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
    • 條文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籍於管轄區域內符合下列規定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障礙等級、家庭經濟狀況,核發生活補助費…前項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五、財政分成與基本教育經費保障(憲法與特種法保障)

政府預算中,有固定比率必須在「起跑點」就保留給地方或特定政事,立法院不得透過刪除預算將其沒收:

  • 地方統籌分配稅款

    • 法源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1第2項
    • 條文內容:「前項統籌分配稅款,…由中央政府統籌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中央政府必須依法撥交,不屬於中央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刪減的業務經費。
  • 教育經費法定保障(教科文條款)

    • 法源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第1項
    • 條文內容:「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前三年歲入決算平均數之百分之二十三。」此法規課予了政府編列歲出時的整體下限義務。

💡 立法院若違反「法定義務」刪除預算的法律後果

如果立法院在審查總預算案時,執意將上述某項法律明文規定的經費「全數刪除」或「減列至無法執行」,將會引發嚴重的違憲爭議:

  1. 牴觸憲法責任政治: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立法院審議預算時,若逕行改變年度施政計畫或刪除法定履行職權之必要經費,會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2. 行政院可提「覆議」或「聲請釋憲」:行政院可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認定該預算案「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或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該預算刪除決議違憲無效。


相關法規範與核心條文

法定經費規範於《預算法》第 5 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預留)

🎥 本文參考影音與文獻

── 延伸閱讀區 ──

── 相關附件區 ──

—— 凹凸不平胖市民 @fatmanvoice ⚜️圓桌

法定經費 預算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