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 (我自行整理)
結合《法學緒論》教科書、《中央法規標準法》、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以及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的標準,試著將台灣所有的法律分類區分為三大層次、共十一種分類方法。
核心位階篇:法源與效力層次
一、 依「法律的存在形式」區分:成文法 vs 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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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正式法源):經立法程序制定、總統公布,具條文形式的法規。台灣是成文法國家。
- 包含:憲法、法律、條例、命令、地方自治法規、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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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非正式法源):無條文形式,但具法律補充效力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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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
- 習慣:民事案件中,無法律規定時可適用(《民法》第1條)。
- 法理:無法律、無習慣時適用(如「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 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官解釋:具全國最高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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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律的位階與效力」區分:金字塔三層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下位階法規牴觸上位階者無效:
- 最高位階:憲法(國家根本大法,具最高效力)。
- 中位階: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名稱僅限 法、律、條例、通則 四種。
- 低位階:命令(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名稱常見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七種。
- 特殊位階:地方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地方議會通過)與自治規則(地方政府發布),效力低於中央法律。
實質內容篇:法律性質與功能
三、 依「規範對象與保護利益」區分:公法、私法、社會法(三分法)
這是法學最核心的分類,決定了發生糾紛時要去哪一個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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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規範國家權力行使、公權力與人民關係的法律。
- 核心: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稅法。
- 救濟:走行政訴訟(去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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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規範平等私人之間的財產與身分關係(意思自治、契約自由)。
- 核心:民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 救濟:走民事訴訟(去普通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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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第三法域):國家為了照顧弱勢、修正私法不公,以公權力介入私法領域的法律。
- 核心:勞動基準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社會救助法、消費者保護法。
四、 依「規範的實質內容」區分:實體法 vs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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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規定人民「權利與義務」本體的法律(解決「誰對誰錯」)。
- 例子:《民法》規定借錢要還、《刑法》規定殺人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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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權利」的步驟、手段與訴訟流程(解決「怎麼打官司」)。
- 例子:《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強制執行法》。
- 原則:程序優於實體(如果起訴逾期或程序錯誤,法院連實體內容都不會審查,直接判決駁回)。
五、 依「適用範圍的寬嚴」區分:普通法 vs 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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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在全國境內,對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時間皆通用的法律。
- 例子:《民法》、《刑法》、《行政程序法》。
- 說明:只要沒有特別規定,所有人都要遵守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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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針對特定人、事、時、地才適用的法律。
- 例子:《陸海空軍刑法》(特定人)、《消費者保護法》(特定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特定事)。
- 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同一事件兩法皆有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法,特別法沒規定的才回到普通法)。
六、 依「強制力與當事人意願」區分:強行法 vs 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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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法:不論當事人意願如何,都必須強制適用,不得以私下約定排除。
- 例子:《刑法》的所有條文(不能私下約定「殺人不犯法」)、《民法》重婚無效之規定。
- 再細分:分為命令規定(必須做某事,如依法納稅)與禁止規定(絕不能做某事,如禁止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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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法:法律只提供基準,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排除。只有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才補充適用該法律。
- 例子:《民法》第369條規定買賣標的物的運費由買受人負擔。但如果買賣雙方約定好「免運費(賣方出)」,就依雙方約定為主。
體系關聯篇:立法技術與地域歷史
七、 依「立法授權的因果關係」區分:母法 vs 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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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具有產生其他法律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源頭法律。
- 例子:《勞動基準法》(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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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法:依據母法的具體授權,所制定出的細則或辦法。子法內容絕對不可超越母法授權範圍。
- 例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子法)。
八、 依「立法方針與執行具體度」區分:基本法 vs 作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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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國家對特定領域(科技、文化、原住民等)施政方針的「綱領性法律」。
- 特點:通常不具備直接處罰人民或賦予人民直接請求權的效力,僅具宣示意義。
- 例子:《環境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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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法(行為法):行政機關具體執行業務、核准許可或施以行政處罰的法律。
- 例子:《空氣污染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九、 依「主權與地理效力範圍」區分:國內法 vs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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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主權效力所及之國家內部的法律。
- 例子:台灣所有的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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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規範國家與國家、或國際組織間權利義務的條約、公約或習慣。
- 台灣實務: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條約或國際公約,在台灣直接具備國內法效力(如《兩公約施行法》)。
十、 依「法律的歷史來源」區分:固有法 vs 繼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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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法:我國歷史演變中自然產生,並保留至今的傳統習慣法律。
- 例子:《民法》物權編中的「祭祀公業」、「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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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受法:吸收、模仿外國法律制度而制定的法律。
- 歷史:台灣現代的法律體系(民、刑、行政法),主要是在清末與民國初期大規模繼受德國、日本的歐陸法系(大陸法系)制度;近年在商事法與訴訟法上則部分引進美國法(英美法系)的精神。
十一、 依「法規實施的時間效力」區分:永行法 vs 限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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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行法:法律一經公布實施,除非經過立法院廢止,否則無限期持續有效。台灣99%以上的法律皆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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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時法:在立法時,條文中就已經明確規定「施行期限」的法律。期限一到,法律自動失效。
- 過去經典例子:過去為了因應疫情而制定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即有明訂落日條款。
💡 法律分類終極總覽表
| 分類標準 | 核心焦點 | A 類 | B 類 | C 類 | 關聯原則(重要考點) |
|---|---|---|---|---|---|
| 存在形式 | 有無文字條文 | 成文法 | 不成文法 | - | 台灣審判以成文法為主,不成文法為輔。 |
| 法律位階 | 效力誰高誰低 | 憲法 | 法律 | 命令 | 下位階不得牴觸上位階,牴觸者無效。 |
| 規範對象 | 保護公利或私益 | 公法 | 私法 | 社會法 | 區分行政訴訟(公法)與民事訴訟(私法)。 |
| 規範內容 | 實體權利或手段 | 實體法 | 程序法 | - | 程序優於實體。 |
| 適用範圍 | 普通通用或特殊 | 普通法 | 特別法 | - |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 強制程度 | 能否由人民約定 | 強行法 | 任意法 | - | 違反強行法原則上無效或受罰;任意法尊重當事人意願。 |
| 立法因果 | 誰授權給誰 | 母法 | 子法 | - | 子法內容不得超越母法授權範圍(授權明確性原則)。 |
| 方針具體 | 政策方針或開罰 | 基本法 | 作用法 | - | 基本法是綱領,必須靠作用法才能具體執行開罰。 |
| 主權範圍 | 對內或對外 | 國內法 | 國際法 | - | 國際公約經國內立法程序後,具國內法效力。 |
| 歷史來源 | 本土或外來 | 固有法 | 繼受法 | - | 台灣主要繼受德、日法制(歐陸法系)。 |
| 施行時間 | 有無有效期限 | 永行法 | 限時法 | - | 限時法期限屆滿自動失效(落日條款)。 |
🎥 本文參考影音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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