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

是指議案(如法案、預算案)在表決通過或否決後,若因情勢變遷或發現新資料,認為原決議有重加討論之必要,而在一定條件與程序下,由原議決時的贊成方(或未反對者)於議場內提出的重新審議動議。

為了避免落敗方利用此機制拖延議事,各級議會(如立法院)對於復議的提出有著非常嚴格的規範。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提出復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復議的條件:

  • 資格限制:動議人必須是原案議決時在場,且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的人(即原決議的「勝方」)。
  • 條件限制: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且必須提出與原決議相反的新理由。
  • 人數與時效:需要 1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必須在原案議決後之「同一會期之下次會散會前」提出。
  • 次數限制: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議決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 常見易混淆詞彙

民眾常將「復議」與「覆議」搞混,兩者在制度與發動主體上有根本上的不同:

  • 復議(Reconsideration):屬於「立法權」內部的議事程序,由國會議員自己提出,要求重新表決先前通過或否決的法案。

  • 覆議(Veto & Reconsideration):則是「行政權」對抗「立法權」的機制。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決議窒礙難行時,可移請立法院重新審議。


相關法規範與核心條文

復議主要規範於《立法院議事規則》

  • 第 42 條(提案資格與要件)

    1. 動議人必須是原案議決時的出席委員,且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若原案是採記名表決,動議人必須證明自己當時是投下贊成票
    2. 必須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3. 須有 20 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 []
  • 第 43 條(提出時效):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 []

  • 第 44 條(適用對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得於二讀或三讀後行之。 []

  • 第 45 條(一案不二過):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

施行日期

《立法院議事規則》屬於立法院依據憲法自主權所訂定的職權行使規範。現行關於「20人以上連署、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的復議核心條文,是於 民國 96 年(2007年)11 月 30 日 由立法院第六屆第六會期第十三次會議修正通過。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該法規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並持續延用施行至今。

(預留)

🎥 本文參考影音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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