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
「覆議」是指當行政機關(如行政院)認為立法機關(如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窒礙難行」時,將原案移請立法院重新考慮、再次表決的一種制度。這是一種行政權制衡立法權的機制,類似否決權。
我國憲法關於覆議的詳細運作與規定如下:
1. 啟動條件與程序
- 發動者: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案窒礙難行時。
- 條件:須經總統核可。
- 時限:必須在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的 10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
2. 立法院的處理方式
- 期限:立法院收到覆議案後,應於 15日內 作成決議。若適逢休會期間,應於 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後的 15日內作成決議。
- 逾期未決:若立法院超過期限沒有做出決議,原通過的決議即失效。
3. 表決結果與效力
- 維持原案:覆議案表決時,若經 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 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必須接受該決議。
- 否決原案:若維持原案的票數未達全體立委的 1/2,則原決議不成立,立法院必須接受行政院的覆議意見。
註:「覆議」常與「附議」或「復議」混淆。附議是指「同意並支持他人的提議」;復議則是議事程序中「要求重新考慮先前已作出的決議」;而覆議專指上述行政對立法的否決與重新審議權。
相關法規範與核心條文
覆議制度現行的核心法規範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
該規範自 民國86年(1997年)7月21日 第四次憲法增修公布後,於 同年7月23日 正式施行(生效),並全面凍結且取代了《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57條原有的覆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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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與期限: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之法律、預算、條約案有窒礙難行時,可於決議案送達 10日內 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立法院須於送達 15日內 議決。逾期未議決者原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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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與表決:覆議時,全體立委 1/2 以上 同意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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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與生效:民國86年(1997年)7月第四次修憲將門檻降為 1/2 並取消行政院長不接受須辭職規定,新制自 民國86年7月23日 正式施行。
相關衍生法規範: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2-35條):具體規範覆議案之審查程序、全院委員會處理、及記名投票方式。此法於民國88年1月27日起施行。
覆議後法案生效日期:
- 若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將正式發布並生效。
(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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