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行機車
最早可追溯到1975年。當年7月,立法院修法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首次在法律中明文禁止機車與汽車爭道。同年稍晚,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進一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機車的行駛車道規範與路口轉彎規則分別寫入第99條。
在車輛的法律定義上,1986年立法院修正條例第三條,將車輛定義為以自身動力或人力、獸力行駛的各類交通工具。到了1996年底,為避免執行上的混淆,法規進一步明定機車屬於汽車的範疇。因此在監理行政上,機車確實被視為汽車的一種,例如強制責任險與駕照制度都比照辦理,只是車種註明為機車。至於腳踏車、獸力車等則另歸類為「慢車」。
然而在路權實際分配上,情況卻走向另一個方向。1967年起,50cc以上的機車被併入統一管理,原本比照汽車行駛的甲種機車從此消失。前台北市長李登輝為推廣大眾運輸,率先實施禁行機車政策,將機車的路權比照慢車處理,這個方向延續了三十多年。1978年他甚至計畫讓機車全面禁行中山北路,理由是外側車道要給公車、內側車道給小客車,已無空間容納機車。
由於台灣機車數量龐大、使用成本低、體積小但速度快,政府長期透過各種交通工程手段限制機車,將其路權大致比照自行車。然而這項政策衍生出不少爭議。機車與自行車同行慢車道,兩者速差過大,容易引發衝突與事故。法規上機車屬於汽車、需要考照與掛牌,路權卻被當成慢車對待,形成明顯矛盾。靠右行駛的機車與右轉汽車之間車流交織,事故風險升高。部分民眾因機車受限而改騎汽車,反而加劇假日道路壅塞。機車行駛最右側也頻繁與停靠或起駛的車輛產生動線衝突。
(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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