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選罷法第26條修法全紀錄

📊 案件基本資訊

  • 查證日期: 2026-06-15

  • 核心結論: 選罷法修正終結財富歧視落實緩刑與社會勞動參政權平等

  • 分類標籤: 憲政與國會司法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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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文字版摘要(約 400 字)

台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於2026年6月12日三讀修法通過。回顧2023年民進黨主導的排黑條款,因缺乏緩刑與易刑配套,導致有錢繳罰金即可參選、沒錢服社會勞動卻被剝奪參政權的財富不平等怪現象。

📋 2025年起由國民黨陳玉珍與民眾黨團先後提案修法,歷經2026年綠營林淑芬遭起訴、前新竹市長高虹安二審改判等司法事件,朝野各具政治需求。最終藍白陣營憑藉席次優勢表決通過共提的再修正動議,全面解套微罪參選,正式增訂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同時也加嚴排黑,將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納入終身禁選。

✅ 此舉在憲法層面上修正了過往階級與財富歧視,符合比例原則與舉輕以明重的法理邏輯,打破了原本用財產限制選舉權的憲法不平等壁壘。

選罷法 參政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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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法理邏輯深研

回歸法條原文與科學數據,動手查證對抗認知作戰

📋 選罷法實質變革對比

修法的核心在於「消極資格排除條款」的增訂。以下為新舊條文並列比較:

條款修法前
(2023年5月26日公告)
修法後
(2026年6月12日三讀通過)
第26條第9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
第26條第6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一、源頭與漏洞(2023年「排黑條款」的後遺症)

2023年,民進黨主導通過極嚴格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6條「排黑條款」,規定只要曾犯特定重罪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且尚未執行完畢者」,一律終身或暫時剝奪參選資格。

然而這次修法卻漏掉了刑法「緩刑」與「易刑」的配套,在實務上造成兩個嚴重違反憲法平等權的怪現象:

  • 怪現象一:財富不平等

被判6個月以下微罪的人,有錢者若當場「繳清罰金」即算執行完畢,當天便可參選;選擇「易服社會勞動(掃街抵罪)」的經濟弱勢者,在勞動完成前算「尚未執行完畢」,無法參選。

  • 怪現象二:評價失衡

法官認定情節輕微、給予自新機會的「緩刑」犯(宣告刑可達2年以下),在長達3至5年的緩刑期間,同樣被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全面禁止參選。


📌 二、朝野試探與互嗆「後門」(2025年陳玉珍提案)

2025年12月,國民黨立委陳玉珍率先提案修法,主張放寬「受緩刑宣告者」恢復參選權。

民進黨團當時強力杯葛,痛批國民黨此舉是「因人設事」,質疑條款是為涉入安泰醫院火警案的國民黨立委蘇清泉開後門,雙方陷入僵局。


📌 三、白營加入與法理修正(「高虹安條款」的拉鋸)

2025年7月,前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誣告罪二審宣判,改判有期徒刑6個月。

這6個月刑期屬於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微罪(甚至比緩刑的2年宣告刑還輕)。如果修法只放寬緩刑、不放寬易刑處分,將出現:「林淑芬拿緩刑可以參選,高虹安判6個月社會勞動卻不能參選」的極度不公平現象。

2026年1月,民眾黨提案修法,排除緩刑與社會勞動。

後續修法過程中民眾黨與國民黨各自主張,堅持必須將「緩刑」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一併並列納入,回歸憲法保障的參政權與財富平等權。

民進黨團則強烈反對納入社會勞動,在2026年的多次協商會議及表決當天的院會中,痛批這是精準為高虹安解套的「高虹安條款」。


📌 四、大逆轉(2026年初林淑芬遭起訴)

民進黨三蘆立委林淑芬因2024年國會衝突事件暴打民眾黨立委麥玉珍(2024年5月提告),於2026年2月正式遭台北地檢署依傷害罪起訴。

傷害罪一旦判決確定,依照舊法,即使法官給予緩刑,林淑芬也將立刻喪失連任的參選資格。

2026年3月4日,林淑芬等23名綠營立委隨即提出修法草案,主張放寬「受緩刑宣告者」之參選限制。值得注意的是,林淑芬版本的法條修改文字與2025年陳玉珍版本完全相同。我會在文末附上法條全文。

此舉立刻被在野陣營逮到機會,反諷這是民進黨因人設事的「暴力芬條款」,批評綠營當年痛批陳玉珍,但自己人出事時卻修一模一樣的法,林淑芬在院會喊得再道貌岸然,看起來都格外諷刺。


📌 五、2026年6月12日表決終局

2026年6月12日,立法院院會中,表決以 57票贊成、48票反對,三讀通過民眾黨、國民黨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最終通過的法律定案結構:

  • ✅ 全面解套微罪參選(第26條第9款但書)

    正式增訂「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源自民眾黨版本)

  • ❌ 同步加嚴排黑——打詐終身禁選(第26條第6款)

    同步增訂,只要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源自翁曉玲版本)


⚖️ 法理剖析

民進黨「僅放寬緩刑版」在法學界與在野黨面臨的質疑,主要源自以下三大違憲爭議:

  1. 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階級與財富歧視

    兩個犯下一模一樣輕罪(如普通傷害罪)的被告,同樣被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

    • 有錢的政治人物:當場掏出9萬元新台幣繳清罰金,法律上屬於「執行完畢」,立刻獲得參選資格。

    • 經濟弱勢或選擇勞動者:若選擇「易服社會勞動」去淨灘、掃街折抵刑期,在長達數百小時的勞動完成前,卻被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喪失參選權。

    這形同「用財富多寡決定人民能否行使參政權」。在野黨最終強勢將「易服社會勞動」與「緩刑」並列,正是為了修正這種形同「財產限制選舉權」的憲法不平等。

  2. 違反「比例原則」與「舉輕以明重」——嚴重體系失衡

    法律體系中,處罰與資格限制必須符合罪刑相當。舊法與綠營單一放寬緩刑的版本,在罪責評價上出現邏輯倒錯:

    依「舉輕以明重」的法理邏輯:若立法者認為被判刑較重(最高可達2年)、受緩刑宣告的人,其惡性已低到可以代表人民參選;那麼被判刑更輕(6個月以下)、情節更微弱、且願以實際身體勞動回饋社會的「易服社會勞動者」,更沒有理由被剝奪參選資格。

    只放寬緩刑而卡死社會勞動,將導致「判得重的可以選,判得輕的不能選」的體系解釋錯亂。

刑罰類型適用情形修法前處遇
緩刑(較重之罪)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放寬,可參選
易服社會勞動(較輕之罪)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若不放寬,不可參選
  1. 違反《憲法》第17條與釋字第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的選舉權與創制複決權(參政權)。根據 大法官釋字第443號 解釋,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尤其是參政權這種民主基石)的限制,必須符合「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

    2023年通過的粗糙「排黑條款」將所有未執行完畢者「一刀切」剝奪參選權,已過度侵害了未達黑金槍毒程度之輕罪犯的參政權。2026年的修法將「緩刑」與「社會勞動」同時解套,在憲法學上被視為將過度擴張的國家權力「限縮回符合比例原則的常軌」。


📅 時間軸

時間點事件
2022.12.15九合一選戰大敗,行政院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
2023.4.26民進黨陳致中洗錢案三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定讞,其議員職務依法遭解職。
2023.5.26民進黨政府主導修法,以嚴格「排黑條款」限制參選,但遺漏緩刑與易刑配套。
2024.7.26高虹安助理費案一審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
2024.8.21高虹安誣告案一審判10個月。
2025.7.31高虹安誣告案二審改判6個月。
2025.12.16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改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6個月。並於12/18復職。
2025.12.18國民黨陳玉珍等17名藍委提案修法,主張開放緩刑可參選。
2026.1.30民眾黨提案修法,主張依憲法保障參政權同時開放緩刑與易服社會勞動可參選。
2026.2.12林淑芬因國會衝突遭北檢起訴傷害罪。
2026.3.4民進黨林淑芬等23名綠委提案修法,條文內容與陳玉珍版本完全相同。
2026.6.12立法院三讀通過民眾黨國民黨共提再修正動議,57票贊成、49票反對。

選罷法Q A

  1. 民眾黨這次的修法是高虹安條款嗎?

    不對,這次民眾黨修法是依照憲法精神保障之人民參政權,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係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目的是替代入監執行自由刑,展現法律的寬容與矯治效力,若未區分犯罪性質及其與公職行使之實質關聯,將易刑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等同將輕微、短期或已失執行基礎之刑罰,擴張為重大政治權利剝奪,明顯構成不成比例之干預,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民眾黨主張參政權限制應回歸個案審酌,聚焦是否與職務廉潔、選務公正具實質關聯,方能兼顧選舉純潔、更生理念與基本權保障。

  2. 這次修法會開放黃子佼可以參選嗎?

    不會,2023年的黃子佼案,在2024年,臺北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8個月。後來在2025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黃子佼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以及《個資法》與《兒權法》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在法律上這屬於「想像競合犯」,必須「從重」依《個資法》罪名論處。由於黃子佼在二審期間與全數3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4年。也就是說當時的時空背景是因為兒少性剝削防制法罰則過低(最重一年),導致判刑低,二審也只能用個資法拉高刑責。

    黃子佼案爆發後,民眾黨就立即修法加重兒少性剝削罰則,並於202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依照新法的罰則,黃子佼這種罪行重大的罪犯不可易科罰金,更不會有機會輕判緩刑。

  3. 民進黨提案的版本是暴力芬條款嗎?

    對,2026年2月12日林淑芬被北檢起訴傷害罪,馬上在3月4日修法,條文內容竟然與國民黨陳玉珍版一模一樣,唯一差別只有修法意旨不同。當在野黨為了國民基本人權,依照憲法精神補上選罷法漏洞的時候,民進黨馬上跳出來大聲疾呼不要為個案修法。但是當他們自己人出事的時候,雙標的味道就出現了。民進黨馬上提出修法,立法意旨甚至還搬出了聯合國兩公約就是要幫自己的修法增加正當性,其實林淑芬與民進黨不是不懂人權,他們非常懂。當他們知道自己人(林淑芬)傷害罪起訴後最高機率是判「緩刑」,修了一個只開放緩刑的版本;同時他們看到高虹安卡在「社會勞動」,所以故意在條文裡排除社會勞動,試圖實施「精準政治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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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凹凸不平胖市民 @fatmanvoice ⚜️圓桌

選罷法 參政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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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參考法規原文

📜 主要核心法規: 2026_0612_民眾黨國民黨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再修正動議 第 26 條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或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但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出借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行日前,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

📜 其他相關法規: 2026_0318_國民黨翁曉玲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第 26 條


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

📜 其他相關法規:2026_0304_民進黨林淑芬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第 26 條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

📜 其他相關法規: 2026_0130_民眾黨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第 26 條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

📜 其他相關法規: 2025_1218_國民黨陳玉珍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第 26 條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

📜 其他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6 條


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或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但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出借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行日前,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

🎥 本文參考影音與文獻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 國會 ivod 直播: https://ivod.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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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 1109 選罷法第26條排黑條款,雖具維護政治清廉之正當目的,但採永久剝奪參政權之設計,已不符現代民主法治國之比例原則與更生理念
    https://www.188.idv.tw/2025/11/26.html

  • 2023 0508 新台灣國策智庫「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修法爭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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