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法官造法與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 案件基本資訊

  • 查證日期: 2026-06-16

  • 核心結論: 死刑判決實質限縮引發大法官造法質疑與憲政運作危機

  • 分類標籤: 大法官與憲法法庭

封面:

—————————

📃 純文字版摘要(約 400 字)

⚖️ 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37名死刑定讞聲請人提出的釋憲案,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然名義上宣告死刑合憲,但透過極嚴苛的程序與實體限制,等於拆除了幾乎所有通往死刑的執行路徑。😲

🧐 判決要求科處死刑須經合議庭「一致決」,並新增審判時精神障礙者不得處死之要件。此舉在法律界引發關於「司法積極主義」與「大法官造法」的激烈論戰,大法官內部對程序門檻與責任能力認定歧見深重。⚠️

😡 此案不僅引發民間對於廢死議題的強烈反彈,認為司法嚴重脫離主流民意,更進一步觸發後續立法院修正憲法訴訟法及大法官提名爭議,導致憲法法庭陷入組織合法的嚴峻挑戰。🤯

🏛️ 從此判決開始,一直到現在的五人法庭爭議,憲法法庭從憲法守護者轉變為憲政僵局的參與者。這種違法判決常態化現象,已嚴重動搖法治國家的程序正義根基,使台灣憲政體制面臨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機。🌪️

實質廢死 憲政危機

—————————

🔍 核心法理邏輯深研

回歸法條原文與科學數據,動手查證對抗認知作戰

司法積極主義與大法官造法爭議

台灣的憲法法庭自此判決開始展現了顯著的「司法積極主義」,且在法律界與大法官內部引發了關於「大法官造法」與「權力分立」的法理論戰:

  1. 創設法律未明定的「一致決」門檻

    大法官要求科處死刑的判決必須經由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 「一致決」。

    • ⚖️ 朱富美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一致決」是極端的要求,不僅在現行司法裁判中前所未見,甚至連宣告總統彈劾、政黨解散等重大案件都未要求一致決。

    • 🚫 她認為這將導致 「少數否決多數」 的專斷結果,且法官並非訴訟程序客體,不應成為正當法律程序的對象。

    • 🖋️ 朱富美大法官認為這種做法實質上是對死刑規定進行了 「實質化限縮」 ,形同透過程序門檻來架空實體法律。

  2. 創設「審判時精障者」不得處死之要件

    判決要求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致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

    • ⚖️ 呂太郎大法官批評此舉 「顛覆罪責原則」 。他認為責任能力應以「行為時」為準,將「審判時」的精神狀態列為不得科處死刑的要件,混淆了「責任能力」與「就審能力」。

    • 🚫 呂太郎大法官進一步質疑,憲法法庭在此部分直接認定個案事實,並賦予非常上訴救濟,已完全逸脫憲法法庭得審理的範圍。

  3.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邏輯混淆

    本判決將刑罰規定(實體法)的合憲性,取決於訴訟程序(程序法)是否符合「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

    • ⚖️ 蔡宗珍大法官認為將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混為一談,在論理邏輯上存在謬誤,會導致法律效果模糊化。

    • 🖋️ 蔡宗珍大法官強調死刑存廢應透過民主程序由國會決定,憲法審判權不應在憲法未有明文下,凌駕制憲者與修憲者,剝奪民意的價值。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2024 年 9 月 20 日,憲法法庭就 37 名死刑定讞聲請人(以王信福為主)提出的釋憲案作出裁判,結論為「死刑尚屬合憲」,但附加的條件已讓判決本身自相矛盾:它保住了死刑的名字,卻拆除了幾乎所有通往它的橋。

Warning

一、 判決摘要大綱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針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死刑之規定進行合憲性審查。憲法法庭最終判定死刑「部分合憲」。

二、 法理重點分析

  1. 生命權與國家刑罰權的界限

最高度保障: 憲法法庭強調生命權是人民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應受憲法最高度保障。
應報正義: 判決認可死刑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應報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在面對極其殘酷的殺人罪行時,死刑仍被視為一種「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1. 罪責原則 (Principle of Culpability)

無罪責即無刑罰: 判決認定,刑罰必須與罪責程度相符。禁止對精障者處死,以及宣告「唯一死刑」違憲,均是基於此法理。

三、 結論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在法理上試圖在 「民意對正義的訴求」與「憲法對生命權的終極保障」之間取得平衡。其結果是雖然維持了死刑的存在,但透過極高的人為門檻(如一致決、精障限制),使死刑在台灣實務上幾乎難以被執行,進而引發了後續關於司法擴權與組織合法性的政治衝突。


這個判決實際上對往後的判決影響重大

一、 判決的三道實體限制

  • 限制一:只限「情節最嚴重」

    死刑僅能適用於個案中「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況,例如出於直接故意、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殺人既遂。言下之意,即便觸犯死刑條文,只要法官認定情節未達「最嚴重」,就不得判死。

  • 限制二:「唯一死刑」條款違憲

    判決認定,舊法中「擄人勒贖故意殺人,一律處死」的規定,因不問情節輕重強制處死,牴觸憲法罪責原則,宣告失效。這意味著死刑不得強制綁定在特定罪名上,必須留有裁量空間。

  • 限制三:三個階段的精障保護底線

    判決在行為時(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審判時(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執行時(欠缺受刑能力)三個環節,均明定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

二、 判決的四道程序門檻

判決要求死刑案件必須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具體設立四道門檻:

  • 門檻一:偵查中強制辯護

    被告受訊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現行法未規定此點屬部分違憲,要求兩年內完成修法。

  • 門檻二:第三審強制辯護

    死刑案件在最高法院審判時,必須有辯護人協助。

  • 門檻三:第三審言詞辯論

    最高法院審理死刑案件,應經言詞辯論,不得書面審查了事。

  • 門檻四:合議庭法官「一致決」

    這是本判決最具爆炸性的設計。科處死刑的判決,必須由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全體一致同意,一票反對即不得判死。考量台灣法院合議庭組成,此要求幾乎讓死刑在實務上成為不可能。

三、 法庭內部的歧見

  • 反對死刑派(詹森林大法官): 認為死刑本身即為「酷刑」,違反人性尊嚴,應直接宣告違憲,不應透過程序修補「死亡機器」。

  • 程序質疑派(呂太郎、朱富美大法官): 認為「一致決」與「審判時精障不得處死」均缺乏法律明確依據,有「法官造法」之嫌。

  • 層次區分派(楊惠欽、蔡宗珍大法官): 認為實體刑罰與訴訟程序應分開討論,不應將程序要求作為實體規定是否合憲的前提,否則論理邏輯混淆。

四、 民間與輿論效應

  1. 強烈反對廢死: 歷次民調顯示,台灣有 70% 至 80% 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新國會智庫於 2024 年 10 月的民調更顯示 82.7% 受訪者反對廢死。

  2. 受害者家屬的憤怒: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調查顯示,96.7% 的受害者家屬贊成死刑。憲法法庭判決後,家屬與民眾於2024年12月3日發起「白玫瑰運動」(師鐸獎女教師命案十周年)重返凱達格蘭大道,高舉「只有愛如故追思白玫瑰」標語,抗議「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蓄意殺人就償命」。

  3. 法學界與網路議論:

    • 支持判決派: 認為判決確保了死刑作為最後手段的正當性,防止冤抑。

    • 反對判決派: 質疑大法官是在「修補死亡機器」或「自我復活」,甚至認為在人數不足、程序違法的情況下持續產出判決,會導致司法體制崩解。

  4. 公投聲浪: 輿論開始討論是否應於 2026 年選舉時同步舉行「反實質廢死公投」,反映人民對司法判決與主流民意脫節的不滿。

五、 憲政危機連鎖反應

  • 立法院的反制(2024 年 12 月 11 日): 立委翁曉玲等人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將評議門檻提高至「10 人參與、9 人同意」,且明定「現有總額」為 15 人;同年 12 月全數否決總統提名的 7 名大法官,導致法庭僅剩 8 人。

  • 「五人法庭」的誕生(2025 年 12 月 19 日): 8 人中有 3 位拒絕參與,剩餘 5 位大法官自行作成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宣告修法違憲。中華民國憲法學會隨即強烈質疑,指「五人法庭」自行改寫組織要件,對司法公信力造成致命衝擊。

  • 2026 年的常態化: 五人法庭持續作出 115 年系列判決,蔡彩貞大法官雖參與評議,但多次提出不同意見,堅持「現有總額」應包含拒絕參與者。批評者指出,憲法法庭已陷入「組織違法、程序違法」的空轉狀態。

  • 憲法法庭的現況是犧牲程序正義以換取機關運作。雖然5位大法官試圖在政治僵局中維持憲法解釋功能,但其採取的「類推適用」路徑已嚴重動搖了法治國家的程序根基。這種 「組織瑕疵常態化」的現況,正使憲法法庭從「憲法守護者」轉變為「憲政僵局的參與者」,面臨嚴峻的合法性危機。

總結: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以「合憲」為名,以「一致決」為刀,開啟了台灣廢死爭議的新戰場——而這場爭議已從死刑本身,演變為對整個憲法法庭存在正當性的根本質疑。

—————————

—— 凹凸不平胖市民 @fatmanvoice ⚜️圓桌

實質廢死 憲政危機

—————————

⚖️ 本文參考法規原文

📜 主要核心法規: 刑法

  • 第 271 條第 1 項: 普通殺人罪(系爭規定一)。
  • 第 226 條之 1 前段: 強姦殺人罪(系爭規定二)。
  • 第 332 條第 1 項: 強盜殺人罪(系爭規定三)。
  • 第 348 條第 1 項: 擄人勒贖殺人罪(系爭規定四)。
  • 第 348 條第 1 項: 擄人勒贖殺人一律處死之「唯一死刑」規定(系爭規定五)。
  • 第 19 條第 2 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辨識或行為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系爭規定八)。

📜 其他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

  • 第 388 條: 排除第三審強制辯護之規定(系爭規定六)。
  • 第 389 條第 1 項: 第三審法院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之規定(系爭規定七)。

📜 其他相關法規: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6 條

關於生命權之保障及僅得對「情節最重大之罪」科處死刑之規定。

🎥 本文參考影音與文獻

🔗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https://ppg.ly.gov.tw/ppg/

🎥 國會 ivod 直播:[https://ivod.ly.gov.tw/

── 延伸閱讀區 ──

── 相關附件區 ──

(預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