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年度總預算爭議與防災治水

📊 案件基本資訊

  • 查證日期: 2026-06-28

  • 核心結論: 地方救災預算獨立不受影響且法規保障完整

  • 分類標籤: 年度預算與特別預算

封面:

—————————

📃 純文字版摘要(約 400 字)

🚨 近期關於中央總預算卡關導致地方無法救災的說法,全屬錯誤認知與政治操作。

⚖️ 首先,中央與地方總預算屬於獨立審議體系。各縣市政府的 115 年度預算早在 114 年底即由地方議會三讀通過。地方政府手上已有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以及災害準備金,隨時可動支救災,根本不需要等立法院通過中央預算。

🛡️ 再者,依據《預算法》第 54 條,即便中央總預算審議延宕,中央政府對於法定支出與緊急災害應變經費,本就可以依前一年度標準先行執行,法律早已設下「逃生門」,絕無沒錢救災的問題。

🔍 事實上,這場年度總預算大戰的本質在於行政院拒絕編列法定支出,在野黨依照預算法聯手推動「新興計畫先行動支案」,正是為了確保重要民生與防災工程不因政治僵局而停擺。

❌ 國家救災量能受到法律保障,刻意將預算審查的攻防,誇大包裝為地方第一線沒錢救災的恐慌,完全違背現行防災財政機制,太離譜了,真的要每年這樣騙人民嗎?

防災治水 闢謠查證

—————————

🔍 核心法理邏輯深研

回歸法條原文與科學數據,動手查證對抗認知作戰

115 年度總預算案:綜合數據報告

一、 總體規模與財政結構

  • 歲入編列: 2 兆 8,623 億元(較 114 年度減少約 3,027 億元,減幅 9.6%)。

    • 主因: 受「新制財政收支劃分法」影響,中央稅課收入減少 3,038 億元,其中營業稅收入分配給中央的部分減少 3,534 億元。
  • 歲出編列: 3 兆 350 億元(較 114 年度增加 281 億元,增幅 0.9%)。

  • 融資調度(舉債): 歲入歲出差短 1,727 億元,加計債務還本 1,265 億元,合計須融資調度 2,992 億元,全數規劃以「舉借債務」彌平。

二、 重點施政預算分布

  • 國防支出(史上最高): 總預算編列 5,614 億元。若參酌 NATO 標準加計特別預算及退除役給付,總額達 9,495 億元(占 GDP 之 3.32%)。

  • 治水與災防預算:

    • 常態性治水預算:537 億元(較 114 年度成長 46.1%)。
    • 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包含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治理 86 億元
    • 新增計畫: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 147 億元
  • 社會福利與全齡照顧:

    • 社會福利支出:8,318 億元(占歲出 27.4%,居首位)。
    • 長照服務:1,153 億元。
    • 0-6 歲國家一起養 2.0:1,136 億元。
  • 科技與 AI 布局:

    • AI 新十大建設:311 億元(增幅 84.8%)。
    • 五大信賴產業推動方案:287 億元。
    • 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114-119 年):預計 6 年投入 442 億元 [討論歷史, 160]。

三、 財權移撥與地方協助

因應財劃法修正,115 年度中央撥付各地方政府的財源大幅成長: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8,841 億元(較 114 年度增加 4,165 億元)。
  • 一般性補助款: 2,501 億元
  • 合計對地方協助: 1 兆 1,342 億元

115 年度總預算審議:時間軸大事記

這場預算大戰從程序卡關到達成共識,歷經了長達 235 天 的憲政博弈。 (by @fatmanvoice)

日期關鍵進度重大事件與法源
2025/08/29預算送達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115 年度總預算案(歲出 3.03 兆元)。
2025/09/30排入院會因行政院未編列三讀通過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與《軍人待遇條例》相關預算,國民黨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後續撤回,照案列入議事流程。
2025/10/07復議維權民眾黨提出復議,要求行政院退回重編。主持會議主席韓國瑜裁示「另定期處理」,從此總預算案陷入僵局。
2025/12/19延會處理因會期將至,民眾黨提出延會,要求行政院守法。但行政院不依法編列預算且持續造謠攻擊在野黨。
2026/01/16在野反制國民黨、民眾黨針對僵局,聯手提出「先行動支案」,列舉 38 項急迫性新興計畫要求先行撥款,反制不願依法編列預算的行政院。
2026/03/06立院表決表決通過 718 億元新興計畫先行動支案,打破行政院誤導民眾用總預算綁架民生補助等謊言。
2026/03/16主計確認主計長證實已行文各單位,依《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新興計畫可先行動支。
2026/03/27進度要求民眾黨提案要求行政院即刻核准動支 718 億元預算,避免施政停滯。
2026/04/15破冰協商朝野黨團達成協商結論,行政院承諾半年內提出軍警待遇條例修正案,國民黨也承諾後續預算審查不會對新興計畫預算做變更。民眾黨撤回復議案,從此總預算案重新啟動。
2026/04/16日程排定財政委員會通過總預算審查分配表與日程,規劃於 115 年 5 月底前完成總報告。
2026/04/17院會通過院會正式通過黨團協商結論,確定 4/21 進行行政院長報告。
2026/04/21院會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率內閣首長報告編製經過。經詢答完畢後,預算案正式交由相關委員會審查。
2026/04/22付委審查各委員會正式展開對各部會細項預算的審查。

小結:中華民國 115 年度預算案的審議是臺灣預算史上極為特殊的案例。卡關的核心在於行政院原先以憲政與財務考量為由,拒絕編列三讀通過的軍警待遇預算;而化解的關鍵在於立法院運用 《預算法》第 54 條 先行處理了民生急迫相關的新興計畫先行動支案(718 億元),並以「行政院承諾補提修法、立法院保證不刪先行動支案項目」的雙重互信,才讓預算審查重回常軌。


「災防預算」的問題與講解:

一、 目前 115 年度預算案的進度 (2026/6/28)

  • 中央進度延宕: 行政院於 114 年 8 月提出創紀錄的 3 兆 350 億元總預算案,但因涉及未依法編列法定支出(如志願役加薪、警消退休金等),導致朝野僵局。中央總預算延宕至 115 年 4 月才付委審查,截至 115 年 6 月底仍由立法院審議中

  • 地方進度完成: 地方政府的 115 年度總預算具備獨立法定時程,早已於 114 年底由各地方議會三讀通過,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地方首長即可自由調度災防經費,不受中央卡關影響。

二、 年度治水預算的結構

根據 115 年度的預算案規劃,治水與災防資源正從「前瞻建設」轉向「常態編列」:

  • 總投入金額: 115 年度治水投入規模達到歷年最高點,總計約 623 億元

  • 預算構成:

    1. 公務總預算: 517 億元(包含透過新制財劃法移撥地方之 146 億元一般性補助款)。
    2. 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 針對馬太鞍及花蓮溪水系系統治理編列 86 億元
    3. 非營業特種基金: 20 億元。
  • 關鍵計畫: 新增「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147 億元)以及蘇澳溪分洪工程等項目。

三、 災防預算的種類

  1. 第一預備金(各局處內部的微型調節款)

    • 動支情境:個別局處(如消防局、工務局)執行既有業務或第一線救災時,原編列的相關計畫經費有些微不足。

    • 動支流程:由該局處內部業務單位填具動支表 ➔ 送交該局處會計單位審核 ➔ 報請該局處首長核定 ➔ 直接在機關內部調整運用。

    • 事後監督:金額極小,年度結束後直接編入該機關的年度「決算書」,不需再送民意機關單獨備查。

  2. 災害準備金(整個政府的統籌救災專款)

    • 動支情境:發生天然災害(如風災、地震、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且個別局處原有的救災業務預算已不敷支應時。

    • 動支流程:由受災局處(或區公所)向市府主計處(中央則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提出救災急需 ➔ 經縣市首長(市長)或行政院長親自核定 ➔ 即可直接撥款支應搶修、復原及發放慰問金。

    • 事後監督:專款專用。年度結束後編入政府總決算,送交審計機關實質查核是否有非救災用途的濫 abuse 情況。

  3. 第二預備金(整個政府的統籌救命錢)

    • 動支情境:各機關發生「原計畫因故經費不足」、「業務量臨時大增」或「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含重大天災超支)時。

    • 動支流程:由各局處向市府/行政院提出申請 ➔ 經縣市首長(市長)或行政院長親自核准。

    • 大額事前通報(五千萬元通報條款):依《預算法》第22條,單筆動支金額超過 5,000 萬元時,行政機關必須事前函送地方議會或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依法可免除事前備查)。

    • 事後實質審議(最核心的政治監督):

      1. 年度結束後,主計單位必須彙整整年度所有動用明細,編具「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
      2. 地方政府的數額表送地方議會審議備查;中央政府的數額表送立法院審議。
      3. 民意代表若發現有「非緊急或不當動支」之款項,會對行政首長進行強烈的政治問責。

註:在災害發生的初期,行政機關的調度事實上是層層遞進的:第一線局處先用自己的既有預算與「第一預備金」撐住;當災情擴大、經費告罄,才會拉高到市府層級,由市長動用數億元的「災害準備金」或「第二預備金」。

四、 核心爭議:預算僵局是否導致「沒錢救災」?

這是近期最主要的認知作戰焦點。

  • 地方救災錢已到位: 地方政府口袋裡有依《災害防救法》第 43 條強制編列、不得低於歲出總額 1% 的 「災害準備金」,且 115 年度預算已由議會通過,縣市長目前手上已有錢可直接核定動支。

  • 中央有「不關門機制」: 依《預算法》第 54 條,即便 115 年度中央總預算未過,行政機關對於「履行法定義務支出」及 「緊急災害應變經費」,本就可以依據前一年度標準先行核派執行。

  • 在野黨的「先行動支案」: 為了確保救災不因政治僵局停擺,在野黨於 115 年 1 月 16 日聯手提出「先行動支案」,主動列出治水計畫、校舍興建等急迫項目要求「先給錢、動工」,確保民生權益。

五、 預算編列的違法疑慮與「政治勒索」

執政黨將災防預算作為政治操弄的工具:

  • 惡意違法拒編: 行政院拒絕編列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的法定支出(如警消退休金),卻對外宣傳是在野黨「擋預算」導致民生癱瘓。

  • 預算綁架民生: 執政黨透過「包裹式預算」,將法定支出與具爭議的政治性支出掛鉤。在野黨主張「民生先走(先行動支),政治爭議需重編」,這場預算大戰的本質是 權力制衡與誠實預算 的保衛戰。

進度: 115 年度災防預算在 地方層級已在執行中中央層級則在立法院審議中。雖然總預算卡關,但透過《預算法》第 54 條與在野黨提議的「先行動支案」,第一線的緊急救災量能依法仍有保障。


相關法源依據

一、 「第一、第二預備金」的法源:《預算法》第 22 條

法規原文的結構,就是造成第一與第二預備金功能、層級完全不同的根本原因:

  • 第一預備金(機關微型調節):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 第二預備金(整個政府救命錢):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這是它層級極高、必須由行政首長(院長或市長)親簽的法理依據。

  • 五千萬元通報條款:依《預算法》第22條第3項,「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地方則為地方議會)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二、 「災害準備金」的法源:《災害防救法》第 43 條

它之所以不是「預備金」,是因為它的法源根本不在《預算法》,而是獨立的防災法律:

  • 專款專用與 1% 限制: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與相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法規,各級政府必須按比率編列,地方政府更嚴格限制不得低於當年度歲出總額的 1%。

  • 動支限制: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其支用範圍被嚴格限縮在「天然災害救助金、災區緊急搶搶、臨時安置、購置救災物資、災區環境清理、災區復建」等 8 大項,絕對不能用作一般施政計畫。

三、 各縣市政府主計處(如桃園、台中、雲林)的官方業務說明

各地方政府主計處在對外宣導「何謂預備金與災害準備金」時,皆有發布一致的實務操作指南(例如 桃園市主計處業務問答雲林縣政府財政處說明 )。這些實務手冊明確定義了:

  • 第一預備金是由各機關單位視需求在單位預算內規劃。

  • 災害準備金則是編列在總預算中的統籌科目,專用於天然災害。


防災相關 QA (by @fatmanvoice)

謠言一:中央總預算被立法院卡住,地方政府就沒有錢可以救災?

完全錯誤,地方政府的救災錢早就全部到位。

  • 法理依據:台灣的「中央總預算」與「地方總預算」是各自獨立審議的。全台各縣市政府的 115 年度地方總預算,早在 114 年底前就已經由各地方議會三讀通過並公告。

  • 實務現況:地方政府口袋裡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強制編列、不得低於歲出總額 1% 的「地方災害準備金」,以及各局處內部的「第一預備金」、市府統籌的「第二預備金」,目前全數都在各縣市長的手中。當第一線天然災害發生時,地方政府可以直接核定動支,根本不需要等立法院通過中央預算。

謠言二:如果發生重大天災,中央總預算沒過,中央就沒辦法撥款支援地方?

完全錯誤,法律有保留「緊急救災、履行法定義務」的逃生口。

  • 法理依據:依據《預算法》第54條規定,即使新年度的中央總預算在立法院審議延宕,行政機關對於「履行法定義務支出」以及「遭遇緊急災害時的應變經費」,本來就可以依據前一年度的標準先行核派、執行。

  • 實務現況:此外,《災害防救法》第57條也賦予行政院「移緩濟急」的調度權力。因此,即使中央總預算案在立法院仍在攻防中,一旦發生重大天災需要中央加碼補助,行政院依法仍能直接撥款救災,絕無「因為卡關而不能撥款」的法律限制。

謠言三:立法院刪除了某項救災或防災預算,政府束手無策?

完全錯誤,救災屬於「法定經費」,不受民意機關刪減的限制。

  • 法理依據:《預算法》第22條雖然規定「民意機關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動支預備金」以防範行政濫權。但該條文同時寫明了例外:「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實務現況:救災、搶修與災後復原屬於憲法與法律規定的政府法定義務。即使在極端的政治僵局中某筆救災經費不慎被刪除,行政院或地方政府為了遵守法律、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然可以依法將其認定為「法定經費」,直接動用預備金將錢補回並執行。


結論:謠言的本質是政治話術

這場認知作戰的本質,是刻意模糊了「中央與地方預算分立」的法律界線,將「中央未來可能受阻的跨年度新興治水計畫」或「中央額外的加碼補助款」,誇大包裝成「地方第一線現在就沒有錢救災」的恐慌性謠言。 回歸法條本身,台灣現行的防災財政機制具備高度的彈性與法定義務保障,第一線的救災量能完全不受執政黨政治攻防的影響。

—————————

—— 凹凸不平胖市民 @fatmanvoice ⚜️圓桌

防災治水 闢謠查證

—————————

⚖️ 本文參考法規原文

📜 主要核心法規: 預算法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 其他相關法規: 預算法 第 54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 其他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 第 43 條

各級政府應視需要,寬列災害防救經費,並得視財政狀況,專款專用;其編列標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之。

🎥 本文參考影音與文獻

🔗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https://ppg.ly.gov.tw/ppg/

🎥 國會 ivod 直播: https://ivod.ly.gov.tw/

── 延伸閱讀區 ──


── 相關附件區 ──

  • 2025 0930 本來國民黨想要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但後來撤銷 所以正式排入

  • 2025 1007 民眾黨提復議擋住違法總預算

  • 2025 1219 民眾黨提案延會至隔年1月31日

  • 2026 0306 民眾黨國民黨版先行動支建請案表決結果

  • 2026 0327 民眾黨版要求行政院長卓榮泰即刻核准建請案表決結果

  • 2026 0417 院會會議記錄(關鍵協商結論 行政院應立即執行)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