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擴權爭議分析
📊 案件基本資訊
查證日期: 2026-05-01
核心結論: 行政院版國安法修法擴權爭議
分類標籤: 維安與國防外交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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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文字版摘要(約 400 字)
🚨 昨天4/30在內政委員會審查的行政院版《國家安全法》,顯露出民進黨政府急於以行政權凌駕司法權的擴權野心,猶如《數位中介法》換殼重生,嚴重箝制言論自由。
🔍 一、 模糊法律要件,箝制思想
草案修正第 2 條及第 7 條,將犯罪門檻從「意圖危害」改為抽象的「足以生危害」。這種排除「主觀意圖」的修正,讓行政機關握有極大的詮釋權,使正常的民間交流動輒得咎,形同復辟刑法100條的「思想犯」。
🚫 二、 行政權霸道,封網權力再現
最令人心驚的是增訂第 4 條及第 4-1 條。內政部無需經過法院判決,即可認定人民「鼓吹、支持」敵對勢力,並逕行處以罰鍰,甚至命令業者執行「封網」(停止解析)。這種「行政先行、司法靠邊」的邏輯,完美體現了當初《數位中介法》試圖掌控網路言論的惡法精神。
⚖️ 三、 毀壞法治,財產權先行剝奪
修正第 13 條更明定軍公教人員涉嫌國安罪,僅需一審判決即可停發退休金。此舉公然背棄「無罪推定原則」,以行政手段預先剝奪人民財產。綜觀此修法,政府假國安之名行集權之實。行政院變成「思想警察」,不僅背棄民主,更是對台灣憲政體制的威脅,可恥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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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法理邏輯深研
回歸法條原文與科學數據,動手查證對抗認知作戰
國安法修法擴權危機
昨天 2026/4/30 內政委員會審查了 2025 年行政院提出的 行政院版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這個版本展現了極其明顯的擴權心態,其條文設計不僅嚴重衝擊 中華民國憲法 保障的基本權利,更引發了在野立法委員們對於政府試圖「以行政權取代司法權」及「箝制人民思想」的強烈批判。以下就行政院版法條、憲法條文,以及高金素梅委員與許忠信委員的發言,整理分析其衝突點:
💡 一、 法律明確性的毀壞:將「主觀意圖」改為抽象的「足以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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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草案修正第 2 條及第 7 條
將發展組織罪及參與組織罪的構成要件,由現行的「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修改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形式適性犯。
此舉將犯罪判斷標準由具體的「主觀意圖」轉向極度模糊的「客觀危險推論」。 -
💬 委員意見與憲法衝突
高金素梅委員憤怒批評,意圖是人權保障的防火牆,一旦拿掉,行政機關將能以抽象的理由將人民入罪。她指出這是在「箝制人民的思想」,讓正常的兩岸學術、宗教交流動輒得咎,甚至當面質問梁文傑副主委:「你是法官嗎?」以此抨擊政府僅因「定罪率低」就修改法律要件的荒謬心態。這顯然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的法律明確性原則背道而馳,更危害第 14 條保障的結社自由。
💡 二、 行政權霸道擴張:行政先行裁罰與「封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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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草案增訂第 4 條及第 4-1 條
禁止「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敵對勢力發動戰爭。
授權內政部在無需法院判決的情況下,即可認定違法、處以百萬罰鍰。
甚至命令網路業者移除內容、限制瀏覽或直接執行「停止解析」之處置(封網)。 -
💬 委員意見與憲法衝突
這直接挑戰了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
高金素梅委員抨擊,什麼叫「鼓吹、倡議、支持」?定義不明下,人民討論戰爭風險是否也會被罰?她強調,行政機關在法院判決前即執行移除與終止服務等處分,是嚴重的行政擴權與逾越法院,形同無限制地箝制人民言論。許忠信委員亦提醒,台灣的言論自由是前人以生命(如鄭南榕)換來的,在國安與自由間取得折衷是極度細膩的工作,絕不應如行政院版這般粗暴地直接侵犯。
💡 三、 財產權的恣意侵害:違反無罪推定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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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草案修正第 13 條
明定軍公教及退離職人員若涉國安罪嫌,只要法院任一審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即一審判決、尚未定讞),行政機關自宣示判決日起即暫停發給其 50% 退休給與。 -
💬 委員意見與憲法衝突
此條文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保障的財產權及第 8 條規定的法院依法定程序審問處罰精神完全牴觸。
在刑事訴訟尚未定讞前即預先剝奪人民財產,不僅毀壞了 中華民國憲法 法治國核心的「無罪推定原則」,更展現出民進黨政府急於以行政手段取代司法判決的蠻橫心態。
⚖️ 四、 對民進黨政府擴權心態的評析
綜觀此次修法,民進黨政府完全背棄了其早期「保障思想自由、反對入罪化」的政治理想。
如高金素梅委員所言,政府以「定罪率低」為由,試圖將司法舉證的困難,透過模糊的法律文字轉嫁給人民承擔。這種「行政先行、司法靠邊」的擴權邏輯,將內政部等行政機關塑造成了「思想警察」,其對國家安全保護的偽善包裝下,隱藏的是對權力監督的排斥與對民主憲政體制的極大威脅。
許忠信委員引述之「細膩平衡」在行政院版草案中消失殆盡,取而代之的是一種為了政治目的不惜犧牲言論自由與法治尊嚴的集權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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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凹凸不平胖市民 @fatmanvoice ⚜️圓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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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參考法規原文
📜 主要核心法規: 2025_1224_行政院版國安法修正草案 第 2, 4, 4-1, 7, 13 條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
二、參與前款組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 會安定。
三、洩漏、交付 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四、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第 4 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 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實體空間及 網際網路 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 、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認定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4-1 條
網際網路之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內政部經會商法 務部、數位發展部、 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後,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以下合稱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之措施:
一、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
二、 公開散布錯誤 、虛假訊息或公開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目的之宣傳,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財政、 經濟安定 之虞。
網際網路之內容有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內政部得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不適用前 項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接獲第 一項命令之日起,將使用者帳號資料及網頁內容保留一百八十日,並依內政部調取資料之通知,提供資料。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遵行第一項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並 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不 遵行第二 項或前項 停止解析 或限制接取之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三項 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 十 日或未提供資料,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資料者,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內政部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所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通訊傳 播主管機關及科 學技術發展主管機關應協助執行。
第 13 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者, 自宣 示判決之日起,暫停發給其退休(職、伍)給與百分之五十:
一、犯第七條 至 第八條 之一及其 依第十五 條之一加重其刑 之罪。
二、犯 刑法 內亂 罪 、外患罪章之罪 。
三、犯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 之罪 。
四、犯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三十二條至第 三十四條 之罪。
五、犯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
六、犯反滲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罪。前項經判決無罪確定者,應予 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退休(職、伍)給與。
第一項情形,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 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依法領受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 其他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11, 14, 15, 23 條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人民有結社及集會之自由。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本文參考影音與文獻
🔗 立法院議事公報: https://ppg.ly.gov.tw/ppg/
🎥 內政委員會4/30審查現場影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sq90gK-ymQ
── 延伸閱讀區 ──
- 國安法審查:國安要守·紅線要有~2026.4.30高金素梅
https://youtu.be/LsKCZYsUVuw
- 2026 0430 許忠信立委國安法程序發言
https://youtu.be/1tXggqjRZMY── 相關附件區 ──
(預留)
Knowledge Layer
Event: 2026/04/30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審查爭議
Claims: 修正草案將犯罪構成要件修改為抽象之足以生危害導致法律明確性毀壞, 擴大行政權力逕行限制網路瀏覽或執行封網侵害言論自由, 一審判決即可停發軍公教退休金違反無罪推定與財產權保障
Counterclaims: 執政當局認為國安法修正係因應國家安全需求, 行政院主張行政先行處置有助於即時阻斷敵對勢力宣傳
Laws: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2, §4, §4-1, §7, §13, 中華民國憲法§8, §11, §14, §15, §23
Sources: 2025_1224_行政院版國安法修正草案, 2026/04/30內政委員會審查紀錄, 高金素梅委員與許忠信委員質詢紀錄